司法院院字第26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10 頁

相關法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第 5 條 ( 31.06.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十八條所定之囤積行為,依該條規定,應成立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罪,同時違反儲藏管制,又觸犯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此等法規競合,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及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其實體法上之適用,固應依較重之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處斷,而其審判機關,在非常時期取締日用重要物品囤積居奇辦法第十八條既明定應向法院檢舉,則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除因情節重大由國家總動員會議決定改歸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審判者外,其餘仍應依該辦法所定由普通司法機關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