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5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5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5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15 頁 | |
中央警官學校之入伍生,在受警察訓練期間,無故不就職役過六日,徐該入伍生原具有警官、警長、警士等之資格或執行警察職役者外,不適用警察逃亡懲治條例第三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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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15 頁 | |
中央警官學校之入伍生,在受警察訓練期間,無故不就職役過六日,徐該入伍生原具有警官、警長、警士等之資格或執行警察職役者外,不適用警察逃亡懲治條例第三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