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5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5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5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16 頁 | |
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款之盜取交通通信器材罪,係指盜取已設置之交通通信器材而言,不以致不堪用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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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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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款之盜取交通通信器材罪,係指盜取已設置之交通通信器材而言,不以致不堪用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