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5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5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1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五款之盜取交通通信器材罪,係指盜取已設置之交通通信器材而言,不以致不堪用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