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5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6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24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16 页 | |
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之盗取交通通信器材罪,系指盗取已设置之交通通信器材而言,不以致不堪用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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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2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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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盗匪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款之盗取交通通信器材罪,系指盗取已设置之交通通信器材而言,不以致不堪用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