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7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7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7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35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5、6 條 ( 26.07.02 ) |
(一)軍事委員會戰地服務團空軍招待所雇用之侍者,既係僱傭性質,不能認為有軍人身分,其犯普通侵占及竊盜罪,應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盟國軍隊之財物,不包括於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公有財物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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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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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5、6 條 ( 26.07.02 ) |
(一)軍事委員會戰地服務團空軍招待所雇用之侍者,既係僱傭性質,不能認為有軍人身分,其犯普通侵占及竊盜罪,應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盟國軍隊之財物,不包括於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公有財物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