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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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41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5 條 ( 26.07.02 ) |
部隊長官於甲兵逃亡後,囑乙頂甲名繼續服役,該乙如係頂補甲兵名額而服兵役,並非頂替甲之姓名,自應取得軍人身分,乙在隊服役未久,又復潛逃,該長官又以丙頂甲名服役,如該丙仍係頂補原來之甲兵名額,而非頂替甲之姓名者,乙應於丙之頂補時,視為脫離軍籍,喪失其軍人之身分,倘乙丙俱係頂用甲兵之姓名,而非頂補其名額者,即不發生軍人身分得喪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