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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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46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
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法律上設有得請法院追繳之規定,徵收機關確定所欠稅額之公文書即為同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法院固應予以強制執行,若法律上並未設有此項規定者,既無執行名義,法院自不得為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