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6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6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46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29.01.19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强制执行非有强制执行法第四条所列之执行名义不得为之,纳税义务人所欠税款法律上设有得请法院追缴之规定,征收机关确定所欠税额之公文书即为同条第六款之执行名义,法院固应予以强制执行,若法律上并未设有此项规定者,既无执行名义,法院自不得为之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