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0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54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6 條 ( 26.07.02 ) |
陸海空軍刑法第五章之暴行脅迫罪,祇須施暴行或施脅迫,皆可成立,不以暴行與脅迫兼施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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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6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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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6 條 ( 26.07.02 ) |
陸海空軍刑法第五章之暴行脅迫罪,祇須施暴行或施脅迫,皆可成立,不以暴行與脅迫兼施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