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0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0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56 頁 | |
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婚約無效及撤銷婚姻,未便依職權於刑事判決主文內諭知,此項婚約既屬當然無效,自不必經判決宣告,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之訴。至同條項之撤銷婚姻,應由法院於利害關係人起訴請求時,以判決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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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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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婚約無效及撤銷婚姻,未便依職權於刑事判決主文內諭知,此項婚約既屬當然無效,自不必經判決宣告,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之訴。至同條項之撤銷婚姻,應由法院於利害關係人起訴請求時,以判決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