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0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0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0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70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56 页 | |
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项之婚约无效及撤销婚姻,未便依职权于刑事判决主文内谕知,此项婚约既属当然无效,自不必经判决宣告,惟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确认之诉。至同条项之撤销婚姻,应由法院于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时,以判决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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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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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项之婚约无效及撤销婚姻,未便依职权于刑事判决主文内谕知,此项婚约既属当然无效,自不必经判决宣告,惟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确认之诉。至同条项之撤销婚姻,应由法院于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时,以判决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