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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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4、336 條 ( 24.01.01 ) |
鄉公所鄉丁甲乙二人奉派送新兵至縣,途遇匪徒丙煽惑甲攜械逃入匪夥為匪,甲允之,復同時威脅乙同逃,乙恐受累舉發,如甲對丙僅有應允之表示,尚未實行攜械逃亡,而對於乙之威脅如已達於強暴脅迫之程度,祗成立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未遂犯,如甲受丙煽惑後已著手於攜械逃亡之實行,更應依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罪處斷,其對於所送新兵如有便利其逃避兵役之行為,則兼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便利壯丁逃避兵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