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6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6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15 頁 | |
後備隊集集訓國民兵為兵役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教育召集之一種,其有意圖避免而僱人頂訓者,自應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罪,其冒名頂訓者,即為該條款之幫助犯,惟該項人犯既非軍人亦不能視同軍人,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並應由該管普通司法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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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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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隊集集訓國民兵為兵役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教育召集之一種,其有意圖避免而僱人頂訓者,自應成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罪,其冒名頂訓者,即為該條款之幫助犯,惟該項人犯既非軍人亦不能視同軍人,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並應由該管普通司法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