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6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6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6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16 頁 | |
銀行內部所用傳票如係銀行內部彼此通知所用之單據,而其通知之事項仍須記入帳簿,並非以之充帳簿之用者,自係印花稅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之單據,雖於用畢後彙訂成冊,亦與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稱活頁彙訂之簿冊不同,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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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0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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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部所用傳票如係銀行內部彼此通知所用之單據,而其通知之事項仍須記入帳簿,並非以之充帳簿之用者,自係印花稅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之單據,雖於用畢後彙訂成冊,亦與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所稱活頁彙訂之簿冊不同,無須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