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6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6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10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1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银行内部所用传票如系银行内部彼此通知所用之单据,而其通知之事项仍须记入帐簿,并非以之充帐簿之用者,自系印花税法第三条第八款所称之单据,虽于用毕后汇订成册,亦与同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所称活页汇订之簿册不同,无须贴用印花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