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判決一經宣告,非有法律上根據,在同一法院不得更為審判,縱卷證散失,仍應送達判詞,如上告由上告審認有更審必要者,自可發回更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