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0 頁 | |
查判決一經宣告,非有法律上根據,在同一法院不得更為審判,縱卷證散失,仍應送達判詞,如上告由上告審認有更審必要者,自可發回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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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0 頁 | |
查判決一經宣告,非有法律上根據,在同一法院不得更為審判,縱卷證散失,仍應送達判詞,如上告由上告審認有更審必要者,自可發回更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