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7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1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3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經裁判之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適用減刑辦法減刑者,應就其法定本刑上減輕之,其標準仍應比照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即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不能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減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