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9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0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5、212、33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單純偽造菸類專賣憑證,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論處,業經本院以院字第二七一六號指令解釋有案,設偽造此項憑證已至行使而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應分別既遂未遂情形,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並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