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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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 24.01.01 ) |
減刑與赦免不同,故依減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以裁定減刑,仍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並宣告奪權之案件,其奪權效力之發生,應自減處徒刑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但減刑裁定所諭知之刑期在減刑前如已屆滿者,則應自減刑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