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0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0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0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捏造緩徵緩召原因布圖避免兵役者,即應依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三條捏造緩役原因之規定處斷。

  (二)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第四兩款之犯罪主體,以應服兵役之壯丁為限。

  (三)受政府機關或部隊僱用派用載運公物之人,即與懲治貪污條例第一條所稱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者相當,如中途竊取盜賣該公物,應依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