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2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2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處無期徒刑之軍事人犯,於依減刑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減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後,如因該人犯合於調服役之情形辦理調役時,自應溯及其最初受刑之日而計算執行刑期,不因該辦法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