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4 頁 | |
按權利移轉與繳納契稅本係兩事,民事案件因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該不動產所有權雖即移轉,而拍定人對於該不動產所負納稅之義務,不能因此免除,惟執行法院允許拍定之決定,及該法院所製權利移轉之書據,既係拍定人取得該不動產權利之證書,則拍定人於納稅時自毋庸另立契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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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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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權利移轉與繳納契稅本係兩事,民事案件因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該不動產所有權雖即移轉,而拍定人對於該不動產所負納稅之義務,不能因此免除,惟執行法院允許拍定之決定,及該法院所製權利移轉之書據,既係拍定人取得該不動產權利之證書,則拍定人於納稅時自毋庸另立契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