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4 页 | |
按权利移转与缴纳契税本系两事,民事案件因强制执行拍卖不动产,该不动产所有权虽即移转,而拍定人对于该不动产所负纳税之义务,不能因此免除,惟执行法院允许拍定之决定,及该法院所制权利移转之书据,既系拍定人取得该不动产权利之证书,则拍定人于纳税时自毋庸另立契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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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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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利移转与缴纳契税本系两事,民事案件因强制执行拍卖不动产,该不动产所有权虽即移转,而拍定人对于该不动产所负纳税之义务,不能因此免除,惟执行法院允许拍定之决定,及该法院所制权利移转之书据,既系拍定人取得该不动产权利之证书,则拍定人于纳税时自毋庸另立契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