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5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34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权利移转与缴纳契税本系两事,民事案件因强制执行拍卖不动产,该不动产所有权虽即移转,而拍定人对于该不动产所负纳税之义务,不能因此免除,惟执行法院允许拍定之决定,及该法院所制权利移转之书据,既系拍定人取得该不动产权利之证书,则拍定人于纳税时自毋庸另立契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