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3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83 頁 | |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四條所定,俘虜犯罪應由軍法會審審判,並不以被俘中犯罪為限,即犯罪在被俘前而在被俘中受審判者,仍應依該條規定由軍法會審審判之。
←司法院院字第28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3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83 頁 | |
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四條所定,俘虜犯罪應由軍法會審審判,並不以被俘中犯罪為限,即犯罪在被俘前而在被俘中受審判者,仍應依該條規定由軍法會審審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