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3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3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3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8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陆海空军审判法第十四条所定,俘虏犯罪应由军法会审审判,并不以被俘中犯罪为限,即犯罪在被俘前而在被俘中受审判者,仍应依该条规定由军法会审审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