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5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6 頁 | |
陪都類似司法警察之機關,如依法令得行使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皆應認為合於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所定之司法警察官署,其移送之特種刑事案件,該管法院自得逕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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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6 頁 | |
陪都類似司法警察之機關,如依法令得行使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皆應認為合於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所定之司法警察官署,其移送之特種刑事案件,該管法院自得逕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