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5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5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陪都類似司法警察之機關,如依法令得行使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皆應認為合於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第三條所定之司法警察官署,其移送之特種刑事案件,該管法院自得逕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