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5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5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鎮長兼任該鎮消費合作社理事長,與該社業務員勾結假借該合作社名義套購花紗布管制局棉布漁利,如該鎮消費合作社理事長並非由該鎮長當然兼任,則係用其理事之職權機會或身份圖利,並非利用鎮長之職權機會或身份圖利,實與非公務員兼任合作社理事假借合作社名義圖利者無異,祗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不能成立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圖利罪 (參照本院院字第二五九五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