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4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5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八條所定,負有管理壯丁職務之人員,以詐欺方法取得壯丁或其親屬之財物,既與頒行在後之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相當,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自應適用同條例處斷,縱其行為在同條例施行以前,依同條例第十三條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處斷,但依裁判時之法律,仍屬於懲治貪污條例上之犯罪,同條例對於此項案件之審判程序,亦無何種例外規定,按照其第十一條規定,自應依特種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