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4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4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5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第八条所定,负有管理壮丁职务之人员,以诈欺方法取得壮丁或其亲属之财物,既与颁行在后之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五款之规定相当,依后法优于前法之原则,自应适用同条例处断,纵其行为在同条例施行以前,依同条例第十三条及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应适用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处断,但依裁判时之法律,仍属于惩治贪污条例上之犯罪,同条例对于此项案件之审判程序,亦无何种例外规定,按照其第十一条规定,自应依特种刑事案件之审判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