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4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4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94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縣武裝清鄉隊如其編制訓練與陸軍同,並備肅清匪源之用而含有地方警備隊之性質,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其官長士兵自應視同陸軍軍人,所犯普通刑法上之罪嫌,應由軍法會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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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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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縣武裝清鄉隊如其編制訓練與陸軍同,並備肅清匪源之用而含有地方警備隊之性質,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其官長士兵自應視同陸軍軍人,所犯普通刑法上之罪嫌,應由軍法會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