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4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4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4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武装清乡队如其编制训练与陆军同,并备肃清匪源之用而含有地方警备队之性质,依陆海空军刑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官长士兵自应视同陆军军人,所犯普通刑法上之罪嫌,应由军法会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