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4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4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4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84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494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县武装清乡队如其编制训练与陆军同,并备肃清匪源之用而含有地方警备队之性质,依陆海空军刑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官长士兵自应视同陆军军人,所犯普通刑法上之罪嫌,应由军法会审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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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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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6 条 ( 26.07.02 ) |
县武装清乡队如其编制训练与陆军同,并备肃清匪源之用而含有地方警备队之性质,依陆海空军刑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官长士兵自应视同陆军军人,所犯普通刑法上之罪嫌,应由军法会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