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0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第一審判決認為普通刑事案件,經第二審理結果認為所犯罪名係特種刑事案件,並以第一審認定事實並無不當者,第二審法院對於該案如有覆判權,應以其上訴作為聲請覆判進行覆判程序。

  (二)第一審判決認為特種刑事案件,經覆判法院審理結果認為所犯罪名係普通刑事案件,並以初判認定事實並無不當者,該法院如有第二審管轄權,應以其聲請覆判作為上訴,進行第二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