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8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85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第一审判决认为普通刑事案件,经第二审理结果认为所犯罪名系特种刑事案件,并以第一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者,第二审法院对于该案如有覆判权,应以其上诉作为声请覆判进行覆判程序。

  (二)第一审判决认为特种刑事案件,经覆判法院审理结果认为所犯罪名系普通刑事案件,并以初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者,该法院如有第二审管辖权,应以其声请覆判作为上诉,进行第二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