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5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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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4年4月1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501 页 | |
(一)第一审判决认为普通刑事案件,经第二审理结果认为所犯罪名系特种刑事案件,并以第一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者,第二审法院对于该案如有覆判权,应以其上诉作为声请覆判进行覆判程序。
(二)第一审判决认为特种刑事案件,经覆判法院审理结果认为所犯罪名系普通刑事案件,并以初判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者,该法院如有第二审管辖权,应以其声请覆判作为上诉,进行第二审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