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9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0 頁 | |
按各地方救濟院規則第八條,係謂地方法團,係指為法令所認許辦理地方公共事務之團體而言,若僅就一職業或文化所組織之團體,雖亦為法令所認許,然非該規則所謂之地方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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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0 頁 | |
按各地方救濟院規則第八條,係謂地方法團,係指為法令所認許辦理地方公共事務之團體而言,若僅就一職業或文化所組織之團體,雖亦為法令所認許,然非該規則所謂之地方法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