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9 頁 | |
律師代理人民所具意見書、聲請書投遞於行政官署者,即依人民投遞呈文申請書之例貼用印花,若係投遞於法院者,民事應查照司法印紙規則辦理,非訟事件如在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暫行規則施行後,即依該規則辦理,已貼用司法印紙者,即無庸再貼印花,刑事則不應收費,自無庸貼用印紙及印花。
←司法院院字第28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39 頁 | |
律師代理人民所具意見書、聲請書投遞於行政官署者,即依人民投遞呈文申請書之例貼用印花,若係投遞於法院者,民事應查照司法印紙規則辦理,非訟事件如在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暫行規則施行後,即依該規則辦理,已貼用司法印紙者,即無庸再貼印花,刑事則不應收費,自無庸貼用印紙及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