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9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匪徒願自行繳械聽編入伍,或前已聽編入伍旋即自行退伍,歸為良民,或前已聽編入伍,嗣被遺散現為良民,細繹國軍剿匪暫行條例第十條之立法精神,應一律准其自新,免予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