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9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9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6 頁 | |
查徒刑重於罰金,法院判處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如擬諭知緩刑,徒刑與罰金自應一併諭知,不應單獨將徒刑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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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6 頁 | |
查徒刑重於罰金,法院判處徒刑併科罰金之案件,如擬諭知緩刑,徒刑與罰金自應一併諭知,不應單獨將徒刑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