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9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7 頁 | |
舊商標法不能援用,新商標法又無處罰規定,凡意圖欺騙他人仿造註冊之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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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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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商標法不能援用,新商標法又無處罰規定,凡意圖欺騙他人仿造註冊之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