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9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6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50 頁 | |
仿造商標與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所謂偽造商標意義相同,來電所述之舊商標法,不能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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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造商標與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所謂偽造商標意義相同,來電所述之舊商標法,不能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