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9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9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0 页 | |
仿造商标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所谓伪造商标意义相同,来电所述之旧商标法,不能援用。
←司法院院字第298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99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0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6月12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50 页 | |
仿造商标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所谓伪造商标意义相同,来电所述之旧商标法,不能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