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1 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18.09.25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公安隊如編制、訓練與陸軍同,並備剿匪之用,即含有地方警備隊之性質,其官長、士兵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第三款視同陸海空軍軍人,若有犯罪行為,應適用陸海空軍審判法審判,否則即屬警察之一種,無論所用人員之學歷如何,既係警察人員,若有犯罪仍應由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