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2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0 頁 | |
(一)公訴案件原告訴人無上訴之權,除另有特別規定外,法院毋庸以職權向其送達判決。
(二)原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其應否提起上訴,檢察官有酌量之權,並不受請求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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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0 頁 | |
(一)公訴案件原告訴人無上訴之權,除另有特別規定外,法院毋庸以職權向其送達判決。
(二)原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其應否提起上訴,檢察官有酌量之權,並不受請求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