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8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7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公訴案件原告訴人無上訴之權,除另有特別規定外,法院毋庸以職權向其送達判決。

  (二)原告訴人請求檢察官上訴,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其應否提起上訴,檢察官有酌量之權,並不受請求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