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2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2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0 页 | |
(一)公诉案件原告诉人无上诉之权,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法院毋庸以职权向其送达判决。
(二)原告诉人请求检察官上诉,除另有特别规定外,其应否提起上诉,检察官有酌量之权,并不受请求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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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8月2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70 页 | |
(一)公诉案件原告诉人无上诉之权,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法院毋庸以职权向其送达判决。
(二)原告诉人请求检察官上诉,除另有特别规定外,其应否提起上诉,检察官有酌量之权,并不受请求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