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禁煙法既無不准緩刑之規定,則吸食鴉片人犯,自得適用刑法第九十條宣告緩刑。

  (二)徒刑與罰金既係併科,如認為應宣告緩刑,自應同時宣告 (參照院字第二九四號解釋) 。

聲請書

  附福建高等法院原函

  逕啟者。安據思明地方法院呈稱。竊查刑法吸食鴉片係專科罰金之罪。自禁煙法施行後。改處徒刑併科罰金。如有因病吸煙尚未成癮。情節甚輕。且自有緩刑之要件者。可否將徒刑部分予以緩刑。茲有甲、乙兩說。甲說、關於煙犯不適用刑法而適用禁煙法者。因法對於吸食鴉片僅科罰金未有處以徒刑。不足以收禁煙之效果。故頒行禁煙特別法使煙犯受有徒刑之處罰。冀其於監禁期間內。反省改革。若予緩刑是與頒行禁煙法之意旨相背。乙說、刑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之定有刑名者亦適用之。是禁煙法對於刑法總則當然適用。則吸食鴉片依禁煙法判處罪刑時。如其情節認為合於刑法第九十條第一、第二兩項規定之要件。自應予以緩刑。二說孰當。應請解釋者一。又查禁煙法如果可以緩刑。但是是否緩刑一部分。更分兩說。子說、刑第九十條對於徒刑或罰金之宣告。均得緩刑。並無徒刑必須二者一併緩刑之規定。且一為自由刑。一為財產刑。性質不同。如僅將徒刑部份予以緩刑。似不得謂為不當。丑說、徒刑與罰金既係併科。應同時宣告緩刑。此應請解釋者二。職院現有此種案件。應如辦理之處。事關法律解釋。理合具文呈請鈞院察核。轉請解釋示遵等情。到院。事關法律解釋。相應函請貴院查照。迅賜解釋。俾便飭遵。此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