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5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681 條 ( 18.11.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個人所開商號與乙、丙、丁、戊夥貿商號,因負債相繼倒閉,關於合夥債務於其他合夥員均無力償還時,所有債權人亦得對於有資力之某甲求償全部,即與個人經營商號之債權人無異,若其債務發生在民法債編施行後,債權人得依合夥員連帶負責之規定求償者更不待論,故兩號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兩號債權人除有優先受償權者外,均得就某甲其他財產同等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