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5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5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5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29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681 条 ( 18.11.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个人所开商号与乙、丙、丁、戊伙贸商号,因负债相继倒闭,关于合伙债务于其他合伙员均无力偿还时,所有债权人亦得对于有资力之某甲求偿全部,即与个人经营商号之债权人无异,若其债务发生在民法债编施行后,债权人得依合伙员连带负责之规定求偿者更不待论,故两号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两号债权人除有优先受偿权者外,均得就某甲其他财产同等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