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姦殺害本夫,相姦者無論有無同謀,其犯姦部分未經本夫生前告訴,自不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