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36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36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3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1月1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305 页 | |
因奸杀害本夫,相奸者无论有无同谋,其犯奸部分未经本夫生前告诉,自不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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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奸杀害本夫,相奸者无论有无同谋,其犯奸部分未经本夫生前告诉,自不论罪。